永登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登县科学技术局、永登县物价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意见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兰办字〔2014〕33号)和中共永登县委办公室、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发〔2015〕)82号)精神,设立永登县发展和改革局(永登县科学技术局、永登县物价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县科学技术局的职责。
2、原县物价局的职责。
3、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定全县人口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调整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全县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能源宏观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实施科技兴县战略;加强价格检测、认证工作。
2、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地区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县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及建议。参与制定我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
(三)负责国民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发展趋势分析,综合运用投资、财政、信贷等经济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对全县经济的调节机制,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负责全县社会投资、资金、资源的综合平衡工作。编制和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审批或转报建设项目;参与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竣工验收和招投标工作。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研究和提出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产业政策,提出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方向和实施安排意见;引导和促进全县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六)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社区建设等社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制订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县目标管理衔接制定、牵头考核等工作。
(八)牵头拟定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科技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县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研究全县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全县知识产权工作。
(九)组织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价格调整方案;负责价格调控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调整县管商品价格和全县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管理,搞好物价监测、价格认证等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永登县发展和改革局(永登县科学技术局、永登县物价局)设九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职责:负责党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财务、干部管理、考核等工作。
(二)综合计划股
职责:负责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衔接制定和督促落实。
(三)农业经济发展股
职责:负责农业、林业、水利、引大、扶贫和以工代赈经济指标的衔接编制和督促落实。承担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应项目准入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股
职责:负责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衔接制定和落实,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承担对应项目准入工作。
(五)社会发展股
职责:负责全县社会发展指标的衔接编制和落实,引导社会事业同经济发展的协调平衡。承担对应项目准入工作。
(六)工业交通股
职责:负责全县工业、交通、能源、循环经济发展指标的衔接编制和落实。负责产业园发展指标衔接编制和落实等考核工作。承担对应项目准入工作。
(七)目标办
职责:负责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衔接编制、签约,牵头考核和评估。提出考核办法和意见。
(八)项目服务股
职责:参与协调推进全县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建设进度监测、矛盾化解工作。提出全县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任务责任清单。
(九)稽查办
职责:稽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人员编制
永登县发展和改革局(永登县科学技术局、永登县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保留县科学技术局领导职数1名,县物价局领导职数1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