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环保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案通知》(兰办发〔2014〕33号)和中共永登县委办公室、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发〔2015〕82号)精神,设立永登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划入的职责
1、总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审批职责。
2、总投资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应该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以下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审批职责:农村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及农、林、牧基本建设和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等民生及社会服务项目;城镇街道整治、城市管网建设、燃气锅炉、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建设项目(不含煤粉、水煤浆等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疗养院、福利院、血站等基层医疗服务类建设项目;加气加油站、客运站、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洗车场、环卫设施等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
3.负责审批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
4.对市环保局书面授权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审批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对全县乡镇、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环保法律知识培训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本县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根据职权和授权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经发改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镇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协调发展。
(三)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土壤、噪声、振动、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协调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四)组织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及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负责审批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以下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农村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及农、林、牧基本建设和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等民生及社会服务项目;城镇街道整治、城市管网建设、燃气锅炉、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建设项目(不含煤粉、水煤浆等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疗养院、福利院、血站等基层医疗服务类建设项目;加气加油站、客运站、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洗车场、环卫设施等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负责审批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五)承担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的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综合指导协调工作。编制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和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以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污染事故进行相关的应急处理。
(六)对本县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对电磁辐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
(七)负责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年审,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夜间施工审批,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八)负责环境执法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依法对辖区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污染事故,调解处理污染纠纷。
(九)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承办县人大、县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
(十)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一)负责全县的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培训等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我县环境保护区域间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及环境建设的资金引入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永登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保留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永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永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