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14〕33号)和中共永登县委办公室、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发〔2015〕82号)精神,设立永登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民政事业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批、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报批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负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问题;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四)负责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承担永登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工作。
(八)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资格认证及年检工作。
(九)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国家、省、市和县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二)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负责老龄工作。拟订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督促实施;组织协调老年群众团体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办理老年人来信来访,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负责革命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的管理和销售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并监督使用;承办本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永登县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公文印制、机要保密、印章和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车辆调配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信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法制建设。
承办局机关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等方面的工作;拟定全县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民政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年度计划及民政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协调、落实;指导和监督各类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核销和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
(二)社会救助股。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指导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发放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及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采暖补贴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救灾股。
贯彻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承办、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负责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承办县级救灾救济物资计划、购置和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救济捐赠;组织和指导社会开展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四)优抚股。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拟订和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指导、检查、监督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地方和部队伤残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工作;申报伤残等级评审工作,完善抚恤金管理、发放制度;筹集发放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协调编制复退军人安置计划指标并负责接收安置;负责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问题;指导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护、烈士事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宣传;负责军用饮食供应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五)社会福利股。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兴办各类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开展社会捐助、社会慈善等扶助活动;做好捐助物资的接受、发放等工作,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
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及年检工作;承办乡镇、村(居)委会等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地名管理工作以及数字地名、地名名称、地名规划、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护;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县殡葬工作,积极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审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拟定本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各类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县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查处本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规划,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及换届选举工作;协调、指导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做好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经常性志愿服务活动;抓好新建小区社区建设工作,及时筹建新建小区居委会,消除社区管理的空白点;负责指导居委会自身建设,开展升级达标活动;负责社区服务工作的管理,为广大居民提供各类生活便利;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保障公民婚姻自由;依法办理全县的结、离婚登记手续;依法办理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及出具未婚证明手续;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办理遗弃婴儿送养手续。
四、人员编制
永登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保留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永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永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